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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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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

我院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由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组成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4名,秘书1名,委员9人。负责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工作,有关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审查和监督本单位开展的各类动物实验的设计、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动物福利和伦理原则。

伦理委员会应依据实验动物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兼顾动物和动物实验者利益,在综合评估动物所受的伤害和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评审,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伦理委员会审查程序

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伦理委员会主席指定委员进行初审。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可由主席或授权的副主席直接签发。新开项目和有争议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交伦理委员会审议。参加审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半数。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福利伦理审查决议,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对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接到复审或申诉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伦理委员会监督制度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应进行日常的福利伦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立即做出暂停实验动物项目的决议。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伦理终结报告,接受项目的伦理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