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题目:伦理委员会保密制度 |
编号:IRB-ZD-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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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第4版第 次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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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伦理委员会和申办方、研究者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伦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伦理委员会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伦理委员会机密或涉及伦理委员会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伦理委员会成员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伦理委员会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项目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委员会负责人。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伦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办公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伦理委员会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